澎湃新闻记者 段彦超
企业欠银行钱,是常事,而银行欠企业钱还成了“老赖”,却不多见。
因“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下简称:中行铁岭分行)于2020年3月2月曾被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中国银行铁岭分行 本文图片均为澎湃新闻记者 段彦超 图
此事源起该行与辽宁留德润滑油有限公司(现辽宁海孚润滑油有限公司,下简称:辽宁海孚公司)的一次授信风波。
2013年5月24日,辽宁海孚公司以所谓总价值7000万元的半成品、成品油作质押,获得中行铁岭分行5000万元授信。但事实上,双方未履行办理质押登记的手续,辽宁海孚公司也未将质押物交付中行铁岭分行。蹊跷的是,辽宁海孚公司仍顺利获得贷款。2014年6月,因授信未收回,中行铁岭分行提起诉讼。在法院执行阶段,该行以流拍价770.064万接收辽宁海孚公司被查封的3329.84吨库存油品(油水混合物,主要是废油)。
而辽宁海孚公司还拖欠其他银行贷款,其固定资产被辽宁嘉冠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拍走。因中行铁岭分行一直未处置前述库存油品,2016年3月,辽宁嘉冠公司起诉中行铁岭分行,要求其赔偿仓储费及利息等,获一审、二审法院支持。
辽宁嘉冠公司
二审判决一年半后,中行铁岭分行因迟迟未执行该判决被公布成为“老赖”。按铁岭市中院判决确定的仓储费用标准计算,中行铁岭分行需赔偿近1500万。
2020年3月2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指定铁岭市中院再审此案;再审期间中止执行。此后,铁岭市中院将该案发回调兵山市法院重审。
2020年8月21日,调兵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汪润奎向澎湃新闻表示,前述库存油品为油水混合物,属危险废物,早已超期贮存,存在重大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7月份,当地对一个基础倾斜的储罐进行倒罐,目前,风险可控。
其表示,等涉事双方确定赔偿数额和付款方式后,将马上进行处置。
贷款
2013年5月24日,中行铁岭分行向辽宁海孚公司授信5000万,具体种类为国内贸易融资额度中的国内信用证。
银行业人士介绍,简单讲,国内信用证就是在贸易中,银行作为信用通道,先将货款打给卖方,再向买方索款。因可延期结算,相当买方贷款。
授信当天,双方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质押物总价值7000万,包括:价值670万的半成品-减线油1280吨、价值130万的半成品-糠线油245吨、价值4530万的半成品-精线油5740吨、价值220万的半成品-装置存油340吨、价值1450万的成品油2000吨。
合同约定,双方应在合同签订10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此外,质押物由中行铁岭分行占有和保管。
铁岭市中院民事判决书(2014)铁民二初字第00025号显示,“合同签订后,辽宁海孚公司与中行铁岭分行未履行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手续,也未将质押物交付中行铁岭分行”。
中行铁岭分行的说明,其给辽宁留德公司(现辽宁海孚公司)授信后,双方未履行质押手续
从2013年7月开始,中行铁岭分行依然陆续为辽宁海孚公司开出5份国内信用证(均系延期180天结算)。前述判决书显示,从第一份信用证到期开始,辽宁海孚公司就未按约定将备付款足额存入在中行铁岭分行开立的账户,已经违约。
前述判决书显示,在第5份国内信用证到期后,2014年6月6日,中行铁岭分行向铁岭市中院起诉辽宁海孚公司。2014年9月15日,铁岭市中院作出前述判决,判决辽宁海孚公司偿还中行铁岭分行3749万及利息。
中行铁岭分行在起诉时,申请对辽宁海孚公司库存油品做了保全。
法院委托所作评估报告显示,该库存油品为液态混合物7424.56吨,其中含油品3329.84吨,评估价值为962.58万。主要是废油、抽出油和极少量成品油。
2015年8月10日,铁岭市法院曾向中行铁岭分行发出通知,称前述油品两次均流拍,将作价交付给中行铁岭分行,“你行如拒绝接收,本院将解除查封,并将该库存油品退还被执行人辽宁海孚公司”。
2015年12月9日,铁岭市中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2014)铁执字第00108号显示,中行铁岭分行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价770.064万接收该油品以物抵债。
7天后,中行铁岭分行开具执行收据并盖章,并在写明“(油品)所有权自交付时起已转移给中行铁岭分行”的铁岭市中院执行笔录上盖章。
虽有回收价值,但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油水液态混合物属国家明确规定的危险废物。接收这批油品,为中行铁岭分行埋下隐患。
银行成“老赖”
因辽宁海孚公司还欠其他银行钱,且用固定资产抵押。在中行铁岭分行接收前述油品前,辽宁嘉冠公司通过拍卖取得辽宁海孚公司的固定资产。
2016年3月14日,辽宁嘉冠公司向调兵山市法院起诉中行铁岭分行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前者称,后者未能及时将油品运走,致其不能生产,造成巨大损失,且多次被消防、环保等部门下发整改通知、受到处罚。
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所作资产评估报告显示:所涉油水混合物体积为8948.29立方米,其中油品2245.56吨,评估价值为191.24万。(注:油品数量相比银行接收时减少1100吨,系因辽宁嘉冠公司使用了一定油品。庭审中,双方签字确认了使用数量。判决时,该部分油品被冲抵仓储费。此外,废油存储时间越长,也会发生乳化等)。
案件所涉油水混合物储存在罐里
2018年5月14日,调兵山市法院判决,要求中行铁岭分行将其存放于辽宁嘉冠公司的油水混合物处置完毕,将占用油罐恢复至清空状态,并承担处置油品费用。此外,中行铁岭分行赔偿损失(仓储费)749.9万。
此后,双方均上诉。2018年11月10日,铁岭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对计算仓储费的起始日期和油品吨数作出调整:按照7424.56吨,以2016年2月9日起每吨每日1.339元的标准支付仓储费至油罐清空。
以此推算,截至当日,中行铁岭分行要赔偿损失(仓储费)900多万。
在终审判决下达一年半后,2020年3月2日,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且“全部未履行”,中行铁岭分行被调兵山市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此时,据终审判决书计算,仓储费已近1500万。
成为“老赖”后,中行铁岭分行迅速向调兵山市法院汇款1400多万,后“失信被执行人”被撤销。不过,这笔钱并未被执行给辽宁嘉冠公司。
10多天后,3月20日,辽宁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辽民申391号,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指令铁岭市中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6月22日,铁岭市法院作出(2020)辽12民再20号民事裁定书,以“存在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该院前终审判决,发回调兵山市法院重审。至此,该案回到原点。
危废行业资深人士告诉澎湃新闻,废机油等虽有回收价值,但按规定,只能储存一年,在此期间必须处置。本案所涉油品,从被查封至今已六七年,会逐渐变质、乳化,价值会越来越低。而处置危险废物油水混合物,需专业有资质的企业,每吨需数千元。本案危废油品的处置成本,已远超其价值。
案件所涉油水混合物为危险废物
“都是受害者”
调兵山市应急管理局2020年2月27日作出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显示,现场检查时,辽宁嘉冠公司西厂区部分储罐基础出现下沉,西厂区储罐区安全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此为重大安全隐患。
决定书要求,辽宁嘉冠公司当日起停止使用所有储罐,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抽除罐内危险废物,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落实,待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公开信息显示,2020年6月3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发函称,鉴于辽宁嘉冠公司存在环境管理遗留问题未完成整改,暂停该公司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延续。
7月6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委员会下达的《关于解决辽宁嘉冠公司库存危险废物存在安全、环境问题的通知》显示,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要求,6月2日,该委员会组织中行铁岭分行和辽宁嘉冠公司等召开了会议。
会议认为,现存废油品具有重大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现有储罐已不具备贮存条件,应尽快对现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会议对双方提出了具体要求。
该通知强调,现距会议召开已近一个月,危险废物处置无实质进展,环境安全隐患也未解决。“按照会议要求,嘉冠公司应履行危险废物贮存的安全责任,中行铁岭分行应履行现存废油品处置的主体责任,消除因废油品超期贮存而引发的安全隐患。”双方应就相关事宜和实际所需费用协商解决。
通知表示,双方自接到通知5日内履行企业义务,逾期未履行,“将由调兵山市政府强制干预,启动代履行程序,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实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措施,产生费用通过法律诉讼解决,同时追究企业相关法律责任”。
8月21日,澎湃新闻在辽宁嘉冠公司西厂区看到,个别储罐底部有水泥。现场工人称,这是此前储罐渗漏采取的临时措施,在里面打胶然后用水泥封堵。
“最有效的办法,是在储罐里面无油的情况下,焊接。”
此前有储罐发生渗漏
“说实话,我们和银行都是受害者。”辽宁嘉冠公司相关负责人向澎湃新闻介绍,因纠纷一直没有解决,储罐里有油品,便无法施工整改。年前,企业投入数千万采购、检修设备,原本预计今年实现销售5个亿,却至今无法复产。自今年4月起,只能给员工放假,发基本工资。
中行铁岭分行工作人员以接收采访需要省行批准为由,未接受澎湃新闻采访。
调兵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汪润奎向澎湃新闻表示,前述油水混合物属危险废物,已超期贮存,存在重大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当地对此作过评估。今年7月,当地对一个基础倾斜的储罐进行倒罐,目前,风险是可控的。
“我们非常重视,市委市政府领导亲自协调、推进。”汪润奎表示,目前,双方正在法院组织下调解,等确定赔偿数额和付款方式后,“马上开始处置”。